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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1
微信等社交平台早已超越了工具属性,成为自我存在的延伸。(视觉中国|供图)
数字化时代,每个人都在逐渐变成“数字人”。
试想我们的2024年,除了睡眠和运动之外,平均一天有5小时37分钟花在网络世界:微信记录着亲情往来,小红书定格着生活片段,微博承载着思想与表达,淘宝保存着消费的足迹。
这些平台早已超越了工具属性,成为自我存在的延伸。但当我们离世后,这些数字时代的自我会留在网络世界中。由此引出一个耐人寻味却又日益重要的问题:我们的数字遗产将何去何从?
数字遗产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互联网兴起之初,它就已然存在。
2004年,一名20岁的美国士兵Justin Ellsworth在伊拉克安巴尔阵亡。此前两年间,Justin主要通过雅虎邮箱和他的朋友和家庭联系。Justin牺牲后,其父John Ellsworth向雅虎公司索取邮箱账号,因为作为继承人,他有权收集Justin的“遗言”——Justin发给家人或其他人以及他可能收到的电子邮件。但雅虎公司声称,受限于用户协议,其应保护用户的隐私,不得将邮箱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法官做出了一个所罗门式判决,命令雅虎公司可以隐私政策为由不提供邮箱登录名和密码,但应制作一张包含邮箱内所有邮件的CD交付给John Ellsworth。
2012年,一个女孩在柏林地铁站被列车碾压而死,悲痛的母亲希望查明她的死因。由于死者生前频繁使用Facebook,因此她向Facebook请求查阅女儿账户中的活动和通信记录,但Facebook拒绝了,由此引发诉讼。柏林州高等法院认为:基于通信秘密保护,死者父母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在母亲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德国最高普通法院最终判决Facebook向其开放死者账户。法院指出:通信秘密的保护不应成为继承的障碍,因为继承人并非第三人;同时,即便用户协议规定账户不得继承,但若与法律精神相悖,该条款亦属无效。
回到中国,从2011年11月QQ号码继承争议,到2013年3月淘宝网“网店过世过户”细则制定,数字遗产一直牵动着大众神经。但如何在法律上回应数字遗产,国际和国内并未形成共识。
需要指出的是,数字遗产并非中国的法定概念。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其可分为财产性的“死者虚拟财产”和人格性的“死者个人信息”,两者适用截然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条文简略,但这却是全球首次对虚拟财产权益定位的法律宣示。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起草中,就虚拟财产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各方已取得广泛共识。在众多数字遗产类型中,凡具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如网络账户余额、数字藏品、游戏装备、虚拟代币,以及用于经营的网店、直播账号——均可依法被继承。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控之下,其应负有积极的配合义务,优化虚拟财产继承流程。以微信支付中钱包内的余额继承为例,可以将所有申报与反馈集中至“微信支付服务助手”小程序,通过“一次性提交材料”的机制减少程序性障碍。此外,死亡认证、线上身份核验、继承权证明等环节不妨探索跨部门数据调取和共享,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与重复审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效率与可达性。
与虚拟财产不同,死者的个人信息并不以经济价值为中心,而以人格尊严的延续为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这既为死者信息保护提供了依据,也清晰表明它与财产继承的差异。个人信息包括了死者的身份信息、浏览信息、行踪信息、健康信息、主动记录信息、与他人互动信息等多种类型,是多元主体多元利益的复合体。
为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回应近亲属权利行使时,一方面要确保网络账号的延续性,对死者账号不执行强制回收策略,对相关个人信息不强制删除。另一方面也应综合考量和妥善平衡三重利益:一是死者的隐私。诚然,死者不是权利主体,并不享有隐私权。但若不予任何保护,则每个人都可能担心身后事,而影响到生前的行为自由。因此,对于涉及死者明确表示或依社会常情推定其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不予提供。二是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权益。在网络化的社会中,死者的信息并不只是他个人的,不论是通信信息、社交平台互动信息(如点赞、评论)、人际关系信息(如好友关系链),还是基于社交平台群组内信息、记录多人影像、照片、音频,都是攸关他人权益的相互依赖性个人信息。对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在删除他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三是近亲属的真实利益。近亲属可能出于缅怀追思、查明死因、维护名誉等目的而请求,也可能出于继承财产争议、情感纠纷等目的而请求。为避免近亲属滥用其权利以及近亲属之间发生冲突,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必要审查近亲属的目的是否真实、具体、合法、正当,如多个近亲属对于死者信息访问的目的、方式存在分歧,则可以要求其达成一致后方可提出请求。
无论是作为虚拟财产的数字遗产,还是作为个人信息的数字遗产,都因死者而生。因此,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当然是解决数字遗产问题的出发点。
2015年,Dead Social的创始人詹姆斯·诺里斯设立“数字遗产协会”, 编写《数字资产及生命周期结束框架》手册,以期提高人们对数字遗产的认识,并协助医护人员和老年人做好准备和规划。同年,美国统一法规委员会制定《统一数字资产受托访问法》,要求受托人基于指定人的“账户信托”,依循严格义务为指定人的利益管理数字遗产。在中国,2023年初,拥有百万粉丝的90后B站UP主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计划待自己离世后将百万粉丝账号留给好友运营,并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虚拟资产继承给父母。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统计,2024年共接收458份涉及数字遗产的遗嘱,涵盖微信、支付宝账号以及游戏道具等,较2023年增长217%。
遗嘱固然是最郑重的意愿表达,但其额外的成本和可能的时间滞后往往让用户望而却步。
对此,不妨借鉴美国《统一数字资产受托访问法》,将“在线工具预设”作为第一位的意思表达。正因如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开发“继承功能”,助推用户生前按照平台设计的规则和流程自主决定“账号如何处置”“内容如何查阅”“虚拟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在指定管理人的情形下,还要进一步明确内容的管理和收益的分配。同时,为防范管理人不当行使权利,法律上应增设相应的勤勉义务、忠诚义务及保密义务。
作为生物个体,我们终将逝去,而数字个体可以在网络空间永存。
数字遗产之所以牵动人心,就在于它模糊了财产与人格、生命与记忆、私人与公共之间的界限。放眼未来,随着具身智能的发展,英剧《黑镜》所幻想的基于数字遗产复活AI男友的情景可能不再只是幻想。
如何回应数字遗产的争议,如何善待死者、慰藉生者,这一关乎数字时代生死的大哉问,我们的探索才刚刚开始。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许可
责编 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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