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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不压“线”,通信不断线——共同保护通信海缆

今日新闻 2025年08月06日 20:02 0 admin

海底电缆、管道系指位于大潮高潮线以下的军用和民用的海底通信电缆(含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水(含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输气、输油和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航行不压“线”,通信不断线——共同保护通信海缆

(图片由AI生成)

其中,通信海缆是实现远距离跨洋信息传输的重要海底基础设施,是支撑我国对外交流、合作经贸往来的主要信息通道,是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石,其稳定运行对我国国家安全、网络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港口经济的快速发展,通信海缆被捕捞作业、抛锚、拖锚等行为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将对我国国际互联网访问、对外贸易、赛事转播、国际会议等造成严重影响。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两起与通信海缆有关的

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3年2月21日0307时至0413时,S轮从越南海防开往浙江宁波途中,航行至汕头海域附近中国电信汕头国际海缆区时左锚连续钩断4条海底光缆,事故造成中国电信汕头国际海缆4条光缆通讯故障,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案例二

2017年10月16日0300时许,W轮在上海佘山海域锚泊期间,因船舶走锚,触损佘山海底光缆。事故造成佘山水域海底光缆破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30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以案为鉴,远离海底信息“动脉

普法小课堂—海缆保护法律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十三条 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它钩挂物。

第十八条 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通信海缆 碰不得

提示

1. 航经通信海缆保护区水域的船舶应加强值班,检查船舶锚设备是否正常,关注航行警(通)告并及时更新海图。

2. 严禁在航道、推荐航路、港池、禁锚区、通信海缆区、施工区锚泊,应与他船保持安全距离,在指定/习惯停泊区内锚泊。

3. 通信海缆管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等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4. 航行、锚泊、作业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通信海缆时,应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切忌盲目起锚,必要时及时弃锚,避免扩大损失。

切勿因一锚之失

惊扰这条无声的“动脉”

我们一起守护通信海缆!

航行不压“线”,通信不断线——共同保护通信海缆

(来源:防城港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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