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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粉丝无权以纪念为由发起明星数字复活

今日快讯 2025年11月11日 00:54 0 admin

近段时间,一位离世多年的茶学界泰斗,被通过技术手段“复活”为某茶企代言,引发社会广泛讨论,也再次将“数字复活”这一新事物推至公众视野中。

所谓数字复活,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逝者的数字形象,使其能以虚拟人的形式继续“存在”。从技术内核看,数字复活的技术核心是深度合成,并常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结合,两者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均属合法应用范畴。从文化伦理角度看,数字复活既符合人们怀念亲人的普遍情感,也契合我国缅怀先人的传统文化。从公共价值层面看,它不仅能丰富当前蓬勃发展的“数字身后事”产业生态,还在“数字文博”等新型文化传播场景中展现出文化传承与知识普及的独特价值。然而,数字复活也潜藏不容忽视的风险,法律有必要从发起依据、运行界限和相关利益主体保护三方面着手,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首先,在数字复活的发起依据方面,法律应建立清晰的层级标准。第一层依据是本人的有效生前安排。自然人对“数字身后事”作出预先安排,去世后应得到法律尊重,这是保障民事自由的应有之义。具体方式可灵活多样,既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等合同手段,也可借助附义务继承或者遗赠等继承方式落实。当然,基于意思自治,自然人也可明确拒绝被数字复活。

第二层依据是近亲属的追思纪念。这是当前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既反映了公众的正当需求,也与司法实践中逝者遗体、骨灰由近亲属处置的惯例一致。需注意的是,其他亲友或社会关系人(如粉丝)无权以追思纪念为由发起数字复活。此前,李玟、乔任梁等已故艺人都曾被网友用AI技术“复活”,但家属均明确反对。若近亲属之间就是否或如何发起数字复活产生分歧,可参照司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与逝者关系最密切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等近亲属决定。

第三层依据是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合理使用,主要适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实际应用中,尤其要注意精准适度,若使用照片、录音录像等传统媒介就能满足公共利益需求,就不应采用风险更高的数字人形式。但在艺术、教育、文博等场景中,数字人的价值是传统媒介难以替代的,例如博物馆使用已逝科学家的数字人进行科普讲解,即可视为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范畴。需要强调的是,对数字复活的商业使用必须严格限定在逝者本人生前有明确安排的情况下。

其次,法律需为数字复活的运行划出清晰边界。首要的是明确人格权法上的界限。数字复活通常涉及逝者的肖像、声音、姓名等信息,只有在取得权利人授权或存在法定合理使用事由时才能使用,否则构成侵权。此外,数字人运行过程中应避免泄露真人隐私或损害其名誉,必须始终尊重逝者人格尊严。未来可探索建立“数字复活伦理”作为系统性行为指南。同时,要守住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边界。数字复活往往涉及大量个人信息,不仅包括逝者的,也可能牵涉其家属或在世亲友。处理逝者个人信息一般需其生前同意;若无生前同意,仅在有其他两种发起依据的情形下才能认为处理逝者个人信息具有合法性。至于处理在世者的个人信息,则应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其同意。此外,还需落实人工智能监管法规上的要求。实践中,数字人技术通常被归入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这意味着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履行备案、安全评估和信息公示等义务,还要按照法律和国家标准对数字人进行明确标识,防止误导公众。未来还可考虑通过隐式标识披露数字复活责任人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最后,逝者数字人也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法律可从人格权益和著作权两个角度提供保护。逝者的人格利益可以延伸至其数字形象。如有人恶意篡改、侮辱或滥用数字人,可能构成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侵犯,近亲属可依法主张民事责任。在著作权法层面,只要数字人作品具备一定独创性,即可被认定为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其著作权通常归属于数字复活的发起者,这也为发起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数字复活是具有高度伦理性的人工智能应用,法律在这里不仅是“管制者”,更应是“引路人”。法律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也要为不同主体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保护。唯有如此,法律才能以包容且精准的方式真正引领人工智能向善发展。

(作者王琦,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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